 
 
  企業(yè)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投入生產是屬于無證排污,環(huán)保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產整治,并對主要生產設施及電源開關進行了查封,明確告知如擅自撕毀封條將被依法移交公安部門,予以行政拘留。
所以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,由縣級以上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,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。
造成環(huán)境嚴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,縣級以上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日加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或查封、扣押產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設備和相關物品。
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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